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其中为解决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新增加了第33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

admin2015-09-18  40

问题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其中为解决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新增加了第33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试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展开论述。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为了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的权利,执法人员只能在“看得见听不着”的范围内对二者的交流进行监控,不能听取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谈话,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侦查人员在场,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权利的充分性就受到了影响。《律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这一规定力图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律师会见时由于侦查人员的在场而干预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的弊端。这一规定也力图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与律师执业保障的国际准则进一步衔接,是颇值得称道的。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解释。既可以将其理解为不使用监听设备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也可以理解为不得对会见过程的谈话进行秘密地监控和听取。本书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人员在场经常被限制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对立立场等因素导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完全交流和沟通的受阻,这一词语当然不仅仅是禁止对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秘密窃听,更重要的是要求执法人员不得“监视、旁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会见时的谈话,这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这一表述由于用语简洁而产生了明显的歧义,所以,我们还需要立法者对监听一词作出明确的界定。 总之,《律师法》“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交流的特权,反映了立法的进步,推动了我国立法进程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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