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杨某于2004年3月结婚,2006年元月杨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后来双方发生感情纠纷,若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可以受理?( )

admin2016-01-15  33

问题 李某和杨某于2004年3月结婚,2006年元月杨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后来双方发生感情纠纷,若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可以受理?(    )

选项 A、杨某提出离婚的
B、杨某与他人通奸怀孕,李某提出离婚的
C、2006年6月,李某提出离婚的
D、在杨某流产满6个月后,李某提出离婚的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A是女方提出离婚,B项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D是中止妊娠已满6个月,人民法院都应受理。C项属男方提出离婚,且女方中止妊娠不满6个月的情形,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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