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四第20题)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写明下述哪些事项?

admin2018-06-28  18

问题 (2004年卷四第20题)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写明下述哪些事项?

选项 A、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B、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C、产晶在同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
D、是否包含享有其他在先权利的内容

答案A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专利审查指南2010》5-3-2.2“不受理的情形”中规定:“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简要说明应当是在请求书之外单独提交的文件,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现行《专利法》已经不再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给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不需要写明是否包含享有其他在先权利的内容。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注:《专利法》第23条第3款中所指的“合法权利”即本题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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