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健品生产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9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4.9万元,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各项费用中,据实扣除项目有: ①广告费用60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14.5万元; ③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55万元;

admin2015-05-18  31

问题 某保健品生产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9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4.9万元,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各项费用中,据实扣除项目有:
①广告费用60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14.5万元;
③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55万元;
④2014年8月1日发生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业务,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5万元;
⑤支付给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佣金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中有500万元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实现)。
(2)投资收益16万元,全部是国库券利息收入:
(3)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
①财产损失9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
②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联合公布的名单中)向干旱灾区捐赠21万元;
(4)尚未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项目:
①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00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65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8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不予考虑);
②年末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40万元,原账面成本为48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选项

答案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①广告费按税法规定,保健品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标准=[2500+80(债务重组)]×15%=387(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60万元在限 额以内,据实扣除,不需调整。 ②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14.5×60%=8.7(万元)<(2500+80)×5‰=12.9(万元) 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8.7=5.8(万

解析 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按会计和税法规定在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
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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