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6-01-28  26

问题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答案B,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故A错误。根据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D错误。而BC则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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