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是老姚的独生子。姚某于15年前死亡,其配偶田某一直悉心照顾老姚。3年前,田某与丁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小丁。1年前,田某因故死亡。半年前,老姚也因病死亡。以下关于小丁对老姚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dmin2022-12-29  21

问题 姚某是老姚的独生子。姚某于15年前死亡,其配偶田某一直悉心照顾老姚。3年前,田某与丁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小丁。1年前,田某因故死亡。半年前,老姚也因病死亡。以下关于小丁对老姚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选项 A、小丁可以代位继承
B、小丁可以转继承
C、小丁可以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D、小丁无继承权

答案A

解析 田某属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田某是老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田某虽然先于老姚死亡,但由于其不是老姚的子女,故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A选项错误。
B选项,关于转继承,《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田某先于老姚死亡,故不会发生转继承问题。C选项,分得适当遗产,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包括两种人: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本案中,小丁不符合这两种情况,故无权主张分得适当遗产。D选项,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如下两类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丁不属于这两类人之中,且也不符合代住继承、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故小丁对老姚的遗产无继承权,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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