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以下各行为中属于破产否认权或撤销权对象的是( )

admin2015-01-29  47

问题 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以下各行为中属于破产否认权或撤销权对象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于2006年6月18日与银行订立标的金额为500万的借款合同
B、甲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与乙公司订立一投资协议
C、2006年2月1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就双方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协议:甲公司放弃其享有的对丙公司的100万元的到期债权,丙公司只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即可
D、甲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将一批积压物资以清仓价出售给丁企业

答案C

解析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又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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