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请对这一说法加以辨析。(2017年一专一第55题)

admin2019-05-29  39

问题 “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请对这一说法加以辨析。(2017年一专一第55题)

选项

答案【参考答案1】 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1)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只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2)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这句话就不正确了。因为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共同犯罪,所以每个人都需要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负责。例如,甲想强奸丙女,他请求朋友乙为自己望风。乙虽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他帮助甲强奸丙,和甲构成了共同犯罪,所以乙要为甲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再比如,甲、乙相约杀丙,甲持枪打中了丙,致丙死亡。乙拿了根棍子打丙,没有打中丙。乙也要为丙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一个人之所以要为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负责,是因为他和对方构成了共同犯罪,在刑法上,对方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他的行为。 所以,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参考答案2】 这一说法是完全正确的。 责任自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早已取消连坐制、株连制。任何人只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但是,不能将“自己的犯罪行为”理解为自己亲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本人对此负有刑法上的责任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仍然属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例如,甲、乙相约故意杀害丙,由甲负责将丙约到偏僻之处,由乙负责动手杀丙。如果乙将丙杀害,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此时,甲并不是为与己无关的乙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他是为自己的共同杀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乙在杀死丙之前,先强奸了丙,则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乙的行为,而不是甲的行为了。 再比如,甲是1岁11个月大的幼儿乙的母亲,甲带着乙和情人丙约会时,丙嫌乙哭闹,连续三个晚上虐待乙。第三个晚上,丙将乙裹上胶带,倒立了半小时。该行为导致乙昏迷不醒。经鉴定,乙身体受损程度为重伤一级,终身完全护理依赖。丙虐待乙时,甲就在旁边,却放任不管。法院判定甲、丙都要为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甲并不是为丙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为自己作为乙的母亲,却在他人故意伤害乙时不制止犯罪行为的不作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甲不是乙的母亲,而是宾馆服务员丁,那么即使丁看见了故意伤害行为,并且也不制止,丁也无需为丙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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