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33题)

admin2018-04-20  25

问题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33题)

选项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A、B项:《最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本案中乙的近亲属对于县公安局撤销案件的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公安局撤销案件的决定向公安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的权利,所以A、B项错误。
    C项:《最高检规则》第5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据此可知,受理申请立案监督的部门是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才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故C项错误。
    D项:《最高法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已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该案件属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虽然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乙有权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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