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卷二第38题)

admin2017-03-01  40

问题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卷二第38题)

选项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间接正犯,利用他人犯它罪的故意实施本人犯罪,如两罪没有重合,则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1)本案中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犯意不同的情况,是欺诈教唆情况中的一种。甲的犯意是利用乙向第三人骗钱,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2)乙不知贩卖的毒品为假,实施的贩毒行为客观上具有危险性,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关于乙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可理解为抽象危险,能够成立犯罪未遂而非不能犯的依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1年4月2日,高检发研字[1991]2号):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3)甲没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故不能与乙一起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A错误。(4)由于诈骗罪和贩卖毒品罪两罪没有重合部分,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5)甲利用具有不同犯意的乙对第三人实施诈骗,对于乙的实行行为具有支配作用,则诈骗罪的间接正犯。选项C正确。甲的诈骗间接正犯行为已经得财,应认定为既遂,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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