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向乙贷款,以在建写字楼做抵押,抵押担保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金额总额不超过1亿元,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

admin2019-05-29  33

问题 2017年3月7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向乙贷款,以在建写字楼做抵押,抵押担保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金额总额不超过1亿元,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决议,王某代表公司借款的限额为3000万元。12月31日,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银行对于甲公司的股东决议并不知情。上述借款均在2018年12月1日到期,本息共计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根据本案回答下述问题:(2019年一法专一第38题)
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选项

答案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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