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71题)

admin2019-01-25  23

问题 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71题)

选项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丙长期昏迷,丧失了行为能力,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均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A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但是,第146条也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据此,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C选项的情形显然不属于此类,故C正确。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43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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