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易斌等诉靖州县水利局行政赔偿案 在原告舒易斌、何远书、俞应香诉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水利局水利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舒易斌、何远书、俞应香诉称:被告对于在新厂镇四乡河非法采砂、淘金船只没有依职责进行有效管理,致使非法作业人员在河道中乱采滥挖,

admin2022-10-24  77

问题                                                                                                                               舒易斌等诉靖州县水利局行政赔偿案
在原告舒易斌、何远书、俞应香诉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水利局水利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舒易斌、何远书、俞应香诉称:被告对于在新厂镇四乡河非法采砂、淘金船只没有依职责进行有效管理,致使非法作业人员在河道中乱采滥挖,且未设警示标志对危险因素进行消除,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2011年7月30日18时许,原告何远书、俞应香之女何大红(原告舒易斌之妻,有8个月身孕)、原告舒易斌之子舒象伟落入非法采砂淘金船挖成的深水坑中溺水而亡,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行政不作为造成原告亲属溺水死亡的损失,即何大红、舒象伟及何大红腹中胎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30万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维忠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并在法庭上宣读出示:
(1)原告何远书、俞应香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原告舒易斌户籍卡复印件1份,证明三原告的身份状况。
(2)被告方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靖州县采砂、清障船申请登记审批表》、《河道管理范围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水利河道行政监管职责。
(3)靖政函[2009]39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治理和规范河道管理的通告》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作为河道主管机关,没有按照通告精神执行,违法行政。
(4)新厂镇炮团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1993年以前,涉及本案发生事故的河段已经被采砂船只进行了采砂淘金。以上是原告向法庭提交、宣读、出示的全部证据。
【问题】
依据案件内容判断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选项

答案原告没有提供受害人何大红、舒象伟死亡证明,以及原告与受害人何大红、舒象伟之间的关系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3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据此规定,原告没有提供受害公民死亡证明及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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