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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一并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同时规定甲代表该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超过5万元的,必须事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工商部门对该合伙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 该合伙企业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一并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同时规定甲代表该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超过5万元的,必须事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工商部门对该合伙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 该合伙企业
admin
2009-02-15
43
问题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一并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同时规定甲代表该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超过5万元的,必须事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工商部门对该合伙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 该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共2万元,其中丁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甲认为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A公司签订价值6万元的购销合同,A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乙、丙、丁认为甲违反了内部规定,该合同无效。
(3) 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C的债权提供担保。乙认为无法继续与甲合作,便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B,其他合伙人认为乙事先未征求他们的意见,该转让无效。
(4) 丙的出资是当初向B借入的资金,且一直未归还,B要求自己代替丙行使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为了加强合伙企业的管理,一致同意指定丁为该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丁为工程师,虽然未从事过会计等相关管理工作,但拥有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 丁因病去世,丁的儿子认为自己作为丁的法定财产继承人, 自然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且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指出该合伙企业出现的以上情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 ①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丁的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企业无关于注册资本多少的法律规定,同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②甲关于合伙企业的内部收益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收益分配方法和比例的,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2) 关于甲代表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属于外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3) ①丙的行为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B的行为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 B的要求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位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指定丁为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的做法错误。《会计法》规定,财务负责人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拥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6) 丁的儿子的观点错误。丁死亡属于当然退伙,丁的儿子作为合伙人人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新人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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