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2007年试卷三第59题)

admin2014-02-08  35

问题 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2007年试卷三第59题)

选项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了著作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者权、发行权。首先,《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前述定义,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很相似,都是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公众是否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被传播的作品。若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之则是广播权。本题中,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公众可以在互联网络上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获得该作品,因此,乙公司侵犯的是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是广播权。故选项A正确,选项B不正确。其次,《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属于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本题中,甲作为歌曲《都是玫瑰惹的祸》的表演者,当然享有表演者权,乙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表演者权。故选项C正确。最后。界定发行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该定义,似乎所有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都属于发行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但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是指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有形原件或有形复制件的行为。在互联网络技术出现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是无形的,不属于发行,因此《著作权法》在修订时增加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调整该类行为。本题中,乙公司擅自通过互联网传播甲的作品,没有侵犯甲的发行权,而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故选项D不正确。                                                         [陷阱点拨]  本题的陷阱有二:陷阱二是考查考生能否区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公众是否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被传播的作品。陷阱二是对发行权的理解,发行权是指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有形复制件的权利,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无形复制件不属于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而向其提供作品复制本(包括音像制品复制本)的权利”。(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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