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2002/2

admin2021-01-31  38

问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2002/2/33)

选项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D

解析 其一,在触犯的罪名方面:
(1)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构成抢夺罪。
(2)之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造成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项(老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之10的规定),属“明知是盗接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施而使用”,构成盗窃罪。
(3)将手机丢弃,使物主丧失对其的使用可能性,根据《刑法》第275条,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二,在罪数方面:
(1)对于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抢夺之后使用完毕又毁坏,针对一同对象、侵害同一法益,之后的毁坏财物行为系之前抢夺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2)对于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对象是手机本身,之后的使用行为又侵害了电话费,系新的对象、新的法益,而不是对先前犯罪取得的财物进行处分、利用,故不属事后不可罚,应当数罪并罚。故而,陈某最终应以抢夺罪、盗窃罪二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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