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

admin2014-12-09  27

问题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②多装的50台微波炉属于非债清偿,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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