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 )
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 )
admin
2019-08-02
22
问题
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 )
选项
A、该商品的产品责任应适用甲国法律
B、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新加坡法
C、关于消费合同,尚小文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
D、该消费者合同只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消费合同和时效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A错,应当首先适用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B错,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法。C正确,依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这是一个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即该类合同首先是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在出现后面的情况时,才会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D错,只能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是不对的,因为还有其他的情况。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7P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42题)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2003年卷一第25题)
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2014年试卷一第7题)
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卷一/2011年第30题)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38题)
随机试题
以下肿瘤中属于惰性肿瘤的是
在小组教学工作中,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社会历史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这句话是说
缺铁性贫血时血清铁降低,总铁结合力增高。()
降低输血过敏反应发生率措施是
噎膈的发病机理主要是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
爱德华·伯内斯(复旦大学,2010、2012)
在科技界也同样存在着性别歧视,《科技时报》报道,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女性从事科技工作的人数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在各类科技奖项的评选中,男女获奖比例仅为12:1。以下哪项对上述论断提出最有力的质疑?
[*]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