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甲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立新泰股份有限公司,甲认购公司8%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甲任公司董事,2013年7月离职。在这期间,甲多次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发生转让效果的有:( )

admin2015-09-11  43

问题 2010年6月,甲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立新泰股份有限公司,甲认购公司8%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甲任公司董事,2013年7月离职。在这期间,甲多次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发生转让效果的有:(     )

选项 A、2011年3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1%的股份给另一名发起人股东乙
B、2012年3月,甲将自己持有的占8%的本公司股份中的一半转让给另一名董事乙
C、2012年2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2%的股份给股东乙
D、2014年5月,甲转让其全部股份给公司董事乙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甲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2011年6月公司成立1年之前并不能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故A项当选。
    在公司成立1年之后,虽然甲不再受发起人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但是他任职公司董事,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一半股份给乙超过了每年25%的限制比例。故B项当选。
    C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本题中,甲离职已超过半年,故可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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