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一第60题)北京市的专利权人甲到四川出差。偶然发现乙公司在成都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经调查,这些产品都是由深圳市的丙厂所生产。以下有关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91

问题 (2007年卷一第60题)北京市的专利权人甲到四川出差。偶然发现乙公司在成都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经调查,这些产品都是由深圳市的丙厂所生产。以下有关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无论甲仅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还是仅埘丙厂提起诉讼,或是以乙公司和丙厂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甲以乙公司和丙厂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甲仅对丙厂提起诉讼,而未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甲仅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而未对丙厂提起诉讼,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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