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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54,多)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54,多)
admin
2014-02-18
25
问题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54,多)
选项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C,D
解析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成立非法经营罪。《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25条第(3)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故A项说法错误。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做了重大修改,规定了初次偷税犯罪行为可不罚,即有偷税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注意,这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补缴税款并交纳了滞纳金的,接受行政处罚的”。该选项给我们的启示是:不仅仅应该知道偷税罪刑法已经修改了,罪名也变成了逃税罪,还应该知道这些细微的差别,这才能应对司法考试。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经过几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正,范围已经非常广泛,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丙明知赵某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高利转贷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且其行为方式属于《刑法》第191条第(1)项的行为方式,故丙构成洗钱罪,C项正确。另外注意: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方式(如通过提供账户等)隐瞒犯罪所得,如果不是通过金融方式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肉体,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行为。其中该条所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因此,组织男性卖淫的,对丁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1998年江苏南京发生的组织男性同性卖淫案,即使按照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组织卖淫罪在立法时可能仅仅考虑到组织女性卖淫,但是,组织男性卖淫行为如果不予以刑罚处罚,将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相背离。换言之,如果不处罚这种行为,中国现今社会将会是另外一番景象。这说明,各种刑法解释方法本身并无所谓的对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目的论解释。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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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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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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