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可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dmin2017-05-17  27

问题 下列各项可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选项 A、教育经费
B、教案
C、教师
D、图书资料

答案A,B,D

解析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1)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如学校的场地、办公、教学、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金包括国家教育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其表现形式为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债券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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