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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
admin
2018-03-23
25
问题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12题)
选项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动产“一物多卖”情形下合同的履行顺序。《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通动产,甲与戊于6月1日签订合同并且完成交付,所以戊取得所有权,履行顺序为第一位。其次,5月1日丁完成支付货款,4月1日丙支付了20%的货款,不再考量支付价款的多少因素,仅以支付时间先后为准,丙应当先于丁受履行。最后,3月1日乙签订合同,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顺序最后。所以,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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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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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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