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间工期180天。合同约定: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为人材机费用之和的16%,规费和税金为人材机费用、管理费

admin2019-08-15  14

问题     某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间工期180天。合同约定: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为人材机费用之和的16%,规费和税金为人材机费用、管理费与利润之和的13%。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4.1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了如下事件:
    事件1:基坑开挖(A工作)施工过程,承包人发现基坑开挖部位有一处地勘资料中未标出的地下砖砌废井构筑物,经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确认,该井内没有任何杂物,已经废弃。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废井外围尺寸为:长×宽×深=3 m×2.1 m×12 m,井壁厚度为0.49m,无底,无盖,井口简易覆盖(不计覆盖物工程量),该构筑物位于基底标高以上部位,拆除不会对地基成影响,三方签署了《现场签证单》。基坑开挖工期延长5天。
    事件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提前一个月运抵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承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共同清点验收后存放在施工现场。为了节约施工场地,承包人将上述构件集中堆放,由于堆放层数过多,致使下部分构件产生裂缝。两个月后,发包人在承包人准备安装该批构件时知悉此事,遂要求承包人对构件进行检测并赔偿构件损坏的损失。承包人提出,部分构件损坏是由于发包人提前运抵现场占用施工场地所致,不同意进行检测和承担损失,而要求发包人额外增加支付两个月的构件保管费用。发包人仅同意额外增加支付一个月的保管费用。
    事件3:原设计工作分项估算工程量为400m3,由于发包人提出新的使用功能要求,进行了设计变更。该变更增加了该分项工程量200m3。已知工作人料机费用为360元/m3,合同约定超过原估算工程量15%以上部分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变更前后工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效率保持不变。
    问题: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为多少天(写出分析过程)?

选项

答案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为15天。 事件1:基坑开挖(A工作)在关键线路,而且承包人发现的废井是在基坑开挖部位,地勘资料中未标出的,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应该索赔5天。 事件3:由于J工作增加工作量后,增加工期20天[200/(400/40)],J工作有10天的总时差,增加工期(20一10)=10(天),所以可以索赔10天。 承包人共计可以索赔10+5=15(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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