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立功的有( )。(2011年真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立功的有( )。(2011年真题)
admin
2017-07-26
37
问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立功的有( )。(2011年真题)
选项
A、甲因拐卖儿童被捕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
B、派出所所长乙因受贿被捕后,主动提供被其隐瞒下来的夏某抢劫犯罪线索,使该抢劫案得以侦破
C、丙因共同盗窃被捕后,主动提供同案犯陈某强奸犯罪线索,使该强奸案得以侦破
D、丁因贪污被取保候审后,向缉毒警察刘某购买他人贩毒犯罪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答案
A,C
解析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A项表述中,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选A项。B项表述中.派出所所长乙提供被其隐瞒下来的夏某抢劫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因为乙具有派出所所长这一特定的身份,抓捕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其法定应尽的职责,其不作为便是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应受相应的处罚。因此,其在因其他案件被审查归案后提供其开始所隐瞒的线索,只是主动如实交代其以前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可作为对其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在另外案件中认定为立功。故不选B项。C项表述中,丙在共同犯罪案件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强奸案,构成立功,故选C项。D项表述中,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并得以侦破案件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不选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rG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女青年甲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甲的曾用名、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甲有同性恋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以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的是()。
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章某和李某合谋盗窃一仓库,由章某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章某将钥匙交给李某以后,约定当晚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章某因害怕事发后受处罚,未到仓库门口与李某会合。李某到仓库门口后,见章某久久没到,就自己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被抓获。对于章某的行为定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
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的是()。(2010年单选19)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
按照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物权分为()。
随机试题
简述乳腺癌手术的皮肤准备范围。
患者,男,43岁,反复心悸2年。现症见心动悸不能自主,胸闷痞塞,心痛偶作,汗出气短,难以平卧,唇甲青紫,脉沉涩,查:心电图示室性早搏,呈现二联律。中医诊断为“心悸”。治疗宜首选
A.久咳,干咳少痰或痰中带血,午后潮热B.久咳气逆,干咳少痰,咳引胸胁痛C.久咳痰多,痰白易出,胸脘痞闷D.咳嗽新起,咽干鼻燥,咳声嘶哑,痰少稠黏,难以咯出E.咳嗽新起,咳声粗亢,痰稠色黄
下列除哪项外均为槲寄生的性状特征
了解高危妊娠妇的胎盘功能,有关检查包括: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目前,道琼斯公用事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由代表着美国公用事业的()家煤气公司和电力公司的股票所组成。
关于起征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15岁的儿童处于认知发展的()。
古代“子时”指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