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6日,李芳与陈镜在A市新城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闹。李芳与陈镜共同的住所在B区,陈镜经常居住在C区,李芳经常居住在D区。2000年6月,陈镜外出经商,从此断绝与李芳的通信联系,李芳及其家人曾多方查询陈镜的行踪,均无

admin2013-12-28  35

问题 1998年5月6日,李芳与陈镜在A市新城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闹。李芳与陈镜共同的住所在B区,陈镜经常居住在C区,李芳经常居住在D区。2000年6月,陈镜外出经商,从此断绝与李芳的通信联系,李芳及其家人曾多方查询陈镜的行踪,均无消息。2002年5月6日,李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本案情况请回答下列各个题提出的问题:

选项 A、应当向被告陈镜直接送达起诉书
B、应当向被告陈镜公告送达起诉书
C、应当向被告陈镜留置送达起诉书
D、如果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人民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答案2,8

解析 本题考查送达制度。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应当向被告陈镜公告送达起诉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人民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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