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明治维新过程中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admin2019-08-06  49

问题 试述明治维新过程中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选项

答案日本明治维新过程中,在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新政府又着手确定土地所有权。1868年12月,新政府宣布:“各村之地面均应作为农民占有之土地。”1872年2月,又明令解除幕府所颁布的永世禁止土地买卖的禁令,宣布“自今以后,允许四民买卖和私有”。同年7月,进一步通告在全国丈量土地,发给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以土地执照,确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意味着不仅在幕末出现的新地主取得了完全的土地所有权,而且多少年来一直受领主直接剥削的广大自耕农及富农也成为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接着在1873年7月发布地税改革法令,规定凡持有土地执照者,均要向政府缴纳地税,地税的税率应为土地价格的3%,不因年景的丰歉而有所增减。地税一律用现金缴纳,而不以农产品的价格变动为转移。土地价格由政府规定,而政府规定的价格很高,以致地税也很高,甚至与幕府时代的封建年贡不相上下。此外,政府还按地税的1/3向土地所有者征收附加税——村费;将旧税法水田交纳实物,旱田交纳货币或实物的规定改为一律用货币交纳。上述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使日本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幕藩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自耕农和新地主成为合法的土地所有者。   但是,已经丧失了份地的农民却未因实行改革而重新获得土地。据估计,1872年在全部耕地中,自耕地约占71%,佃耕地约占29%。由于部分地主雇工自营耕作,因此属于地主所有的土地已经超过了全部耕地的1/3。在改革中,明治政府还使新地主出租土地,进行地租剥削合法化,并保证他们可以获取高额的地租。通过出租土地,在地租的形式下榨取佃农剩余产品这种剥削形式,决定了新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具有半封建的性质。但是,新地主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他们同佃农之间已不存在人身的依附隶属关系,而只是租佃土地的契约关系。原则上,订立和解除这种契约都是自由的。因此,新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已经不是纯粹封建性质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半封建的即具有一定资产阶级性质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至于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则属于近代的“自由小农土地所有制形式”。因此,改革在日本大体上确立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近代土地所有制。明治政府实行的土地税制也属于近代税制,地税额虽不低于封建时代的年贡,但却成为明治初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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