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13-10-10  37

问题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

答案A

解析 无独立清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B项错误。一审判决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无独立清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上诉人的条件,一审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被上诉人没有条件,只要上诉人对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部分不服即可,因此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D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的表述错误,本题应选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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