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卷一11题)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卷一11题)
admin
2021-08-04
29
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卷一11题)
选项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答案
D
解析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同时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又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构成法律责任竞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同一主体、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情形,因为具备法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责任竞合情形。故选项D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k2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下列关于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说法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甲、乙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请求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答辩期满之前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则关于本案的调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
甲公司派员工伪装成客户,设法取得乙公司盗版销售其所开发软件的证据并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的“陷阱取证”方式违法。法院认为,虽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但法律未对非法取证行为穷尽式列举,特殊情形仍需依据法律原则具体判断。原告取证目的并无不当,也未损害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55题)
随机试题
完全性肠梗阻和不完全性肠梗阻的区别主要在于()。
Iwenttotheconcertbutitwasnotsuchagoodperformance______youhadtoldmeabout.
醛固酮分泌减少可导致
新生儿破伤风最早出现的症状是
【背景资料】某机电安装工程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了某机电安装企业,双方签订了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又选择了一家劳务分包企业,将某分部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该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由于业主供应的工程材料
下列关于应收账款函证范围和对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艺术等领域,人们对智力劳动创造的财富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
Methodsofstudyingvary:whatworks【C1】______forsomestudentsdoesn’tworkatallforothers.Theonlythingyoucandoisexp
VBA函数left("Hello",2)的值为()。
A)TheSupremeCourtunambiguouslyruledWednesdaythatprivacyrightsarenotsacrificedto21stcenturytechnology,sayingun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