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矿井选矿厂工程在工程开工前,业主与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就施工进度安排取得了一致意见(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G和J的施工全过程工作共同用一台塔吊,其中由于业主图纸送达延误致使C工作推迟10d。 问题 在C工作延误10d,塔吊使用顺序为先G后J的

admin2019-03-12  53

问题 背景
某矿井选矿厂工程在工程开工前,业主与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就施工进度安排取得了一致意见(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G和J的施工全过程工作共同用一台塔吊,其中由于业主图纸送达延误致使C工作推迟10d。

问题
在C工作延误10d,塔吊使用顺序为先G后J的条件下,业主提出为确保工期将L工作压缩5d,是否可行?若可行,施工单位提出下列要求:(1)L工作压缩5d增加赶工费25000元;(2)塔吊闲置15d,每天补偿塔吊租赁费600元;(3)由于C工作延误10d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损失等综合损失45000元。施工单位上述要求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C工作延误10d,塔吊工作顺序为先G后J时,L工作位于关键路线上,将其工作时间由35d压缩为30d,总工期仍为100d,所以此措施可行。 [*] 对于施工单位赶工费的要求,业主认为:1)压缩工期5d后的整个工期与原计划100d相比无变化;2)施工单位没有具体列出赶工多支的费用,可以认为J工作压缩工期是属于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项合理性要求的实施;3)因C工作延误付给的45000元属于综合损失,包含了施工单位的部分赶工要求;综上理由,决定赶工费不予补偿。 在C工作延误的条件下,塔吊采取先G后J工作顺序时,因为不影响G、J之间的关系,故塔吊闲置时间为C、G总时间与B、E总时间的差:(25+10+10)一(15+25)=5d,因此需要补偿塔吊闲置费用600元/d×5=3000元。 由于C工作延误的损失费45000元应予补偿。总计应补偿费用.45000+3000=48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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