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检察官法》的规定?

admin2014-03-16  36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检察官法》的规定?

选项 A、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2006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8年5月 7日在B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B、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
C、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C市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
D、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5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7年2月4日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

答案A,B

解析 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的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至于选项C是有一定的迷惑性,但仔细分析发现: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选项C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选项D中,钱某并不是以律师身份作刑事辩护,所以也没有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根据第19条的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所以 D项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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