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为偿还其欠该市某食品加工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的货款,签发了出票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金额为3400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票据。8月2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该市东胜

admin2009-05-12  36

问题 沈阳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为偿还其欠该市某食品加工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的货款,签发了出票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金额为3400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票据。8月2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该市东胜庄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3400元,并且没有做过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上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的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向阳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

选项 A、出票行为无效
B、出票行为有效,但补记前的支票不能使用或转让
C、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进行补记
D、只能由出票人本人进行补记

答案B,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所以B,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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