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王某与贺某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

admin2010-06-25  43

问题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王某与贺某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乙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甲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乙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贺某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而乙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乙代替甲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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