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被聘在A公司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张某辞职去B公司并很快成为技术骨干。之后,A公司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重新聘任张某担任公司技术副总。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间为3个月;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

admin2016-04-23  52

问题 曾经被聘在A公司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张某辞职去B公司并很快成为技术骨干。之后,A公司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重新聘任张某担任公司技术副总。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间为3个月;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③在张某离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张某因病住院治疗,3个月后痊愈。张某到公司上班时,A公司通知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并拒绝支付张某住院期间的工资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要求A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其病愈,并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C公司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A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经查,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2年。
    问题:
A公司认为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成立。《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张某离职后立即进入同一行业的C公司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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