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该项目为该省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级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

admin2013-09-13  44

问题 【背景资料】
    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该项目为该省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级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11年6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其中说明,于6月10—11日在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7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领取了招标文件。6月18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做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7月5日这五家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7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B于7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8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8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中已超过30日。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daP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