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存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admin2009-04-15  24

问题 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存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选项

答案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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