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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27,单)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27,单)
admin
2017-03-07
54
问题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27,单)
选项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问题。
(1)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③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②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③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④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⑤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3)由此可知,选项C属于辨认过程中的瑕疵,通过补正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选项A、B、D是属于法条明确禁止的情形,就算补正解释也不能使用。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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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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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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