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有企业,于2006年1月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决定,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兴盛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职工代表,董事长夏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

admin2009-03-15  44

问题 某大型国有企业,于2006年1月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决定,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兴盛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职工代表,董事长夏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
   兴盛公司于2006年3月在武汉设立一子公司,即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兴业公司自有财产 1500万元,加上母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全部资产为35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15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2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策,该子公司血本无回,3500万元全部亏损,实际上已资不抵债,该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兴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后,查明:兴业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2800万元,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申报额为4000万余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贷款2000万元(已经以一幢楼房抵押,评估价为1800万元),欠母公司贷款500万元。此外,尚欠国家税款200万元,职职工工资300万元,本案的受理费用100万元。在人民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部分债权人对兴业公司欠其母公司500万元贷款作为破产债权提出异议,认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兴盛公司
无权要求从兴业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偿还所欠贷款。有的债权人提出: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民事责任,兴盛公司作为兴业公司的母公司,应要求兴盛公司代为偿还。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兴盛公司的股东人数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兴业公司能否因“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请说明理由。
   (3)兴业公司欠兴盛公司的500万元货款能否作为破产债权?为什么?
   (4)兴盛公司的500万元货款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首先,兴盛公司的股东人数合法。国有独资公司即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 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一部分职权,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兴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不合法。第三,董事长夏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兼职。 (2)兴业公司是兴盛公司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依法申请破产的资格。但不符合《破产法》所规定的申请破产的原因。我国法律对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目前我国《破产法》中未采用“资不抵债”的概念。 (3)兴业公司欠兴盛公司的500万元货款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即应当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兴业公司作为兴盛公司的子公司,其所欠母公司的500万元货款理当偿还,现兴业公司破产,该贷款即是母公司的破产债权。 (4)兴盛公司的500万元货款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兴盛公司与其他债权人,依《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顺序,按比例得到清偿,其实际可得到偿还的债权数额为:117.6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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