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

admin2014-09-04  33

问题 (2010年)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在一般保证人破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应当先行提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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