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甲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票据已经承兑,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admin2022-03-09  35

问题  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甲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票据已经承兑,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公司于2019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公司付款,丁公司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3)丁公司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公司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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