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给B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8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B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A公司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500元,而

admin2019-12-02  37

问题 A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给B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8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B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A公司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5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A公司。A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A立即通知B,货物只能按照单价8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B收到A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5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B的通知到达A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A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B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A公司老板表示接受B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A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A公司董事长在位于北京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B公司,同时将元件交C运输公司交给B公司。因为此时,B公司老板在深圳出差,B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深圳。B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
A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给B公司发的邮件,以及B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    )。

选项 A、要约邀请    承诺
B、要约    要约
C、要约邀请    要约
D、要约    承诺

答案B

解析 A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明了标的物的价格、质量,以及愿意承担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生效条件,因此A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性质上属于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B公司回复的邮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的单价作了变更,故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B公司的回复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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