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四第96题)在宣告无效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时,判断主体应当是下列哪些?

admin2018-06-28  47

问题 (2004年卷四第96题)在宣告无效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时,判断主体应当是下列哪些?

选项 A、本领域技术人员
B、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
C、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
D、专业设计人员

答案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4-5-4“判断主体”中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1)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备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故选项A、B、D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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