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真题)下列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是

admin2016-12-30  35

问题 (2007年真题)下列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客观依据,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B、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主要是便于统计本国法律的多少
C、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使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数量保持相等
D、法律部门划定后应保持其恒定,不能随着社会法制状况的改变而调整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二节中法律部门划分的性质和划分原则的具体内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首要的是调整对象即相应的法律关系性质,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根本上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也就是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依据:但是部门划分又是由人的主观活动来认识和确定的,而且带有主观目的即有利于人们主观上了解和掌握现行法律体系,因此具有主观性,A选项正确。根据合目的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目的在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而不是统计数量,B选项错误。适当平衡原则是指法律部门划分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数量的平衡,但是由于作为首要划分标准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数量相等,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候不可能让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法律规范数量保持相等,C选项错误。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定后应该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稳定,但是根据辩证发展原则,作为法律规范产生和存在基础的物质社会关系处于发展变动当中,因而在此基础上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数量会产生变动,进而法律部门划分也必然发生相应变动,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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