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首期付款20万元,其余24万元每月付5000元,4年付清,丁某在首期付款后,一直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按月付款,但在连续付款2年后,因经济不景气,单位大幅减少其薪水,故第二年起至今已连续1年未支付价款,累计已拖欠6万元,

admin2021-12-16  39

问题 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首期付款20万元,其余24万元每月付5000元,4年付清,丁某在首期付款后,一直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按月付款,但在连续付款2年后,因经济不景气,单位大幅减少其薪水,故第二年起至今已连续1年未支付价款,累计已拖欠6万元,则:

选项 A、房产公司有权要求丁某支付所拖欠的6万元价款
B、房产公司有权要求丁某支付余下的全部价款,共计12万元
C、房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D、房产公司有权要求丁某支付居住该房屋的费用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案中,买受人丁某未付的到期价款仅6万元,尚不足合同总价款的1/5,出卖人不得要求其一次付清全部价款,也无权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用是以合同解除为前提的,故房产公司无权要求丁某支付居住该房屋的费用,仅可以要求丁某支付所拖欠的6万元价款,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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