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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日到本乡副食店买东西时,将4岁的女儿暂时放在商店门外站着。肖某在商店内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出来一看,女儿扑倒在地。肖某赶忙将其拉起,见脸上有血。肖某怀疑女儿是被站在女儿身边的徐某(男,6岁)推倒的,很是气愤,抓住徐某的右肩使劲一拉一转,徐某被推
被告人肖某某日到本乡副食店买东西时,将4岁的女儿暂时放在商店门外站着。肖某在商店内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出来一看,女儿扑倒在地。肖某赶忙将其拉起,见脸上有血。肖某怀疑女儿是被站在女儿身边的徐某(男,6岁)推倒的,很是气愤,抓住徐某的右肩使劲一拉一转,徐某被推
admin
2011-03-20
31
问题
被告人肖某某日到本乡副食店买东西时,将4岁的女儿暂时放在商店门外站着。肖某在商店内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出来一看,女儿扑倒在地。肖某赶忙将其拉起,见脸上有血。肖某怀疑女儿是被站在女儿身边的徐某(男,6岁)推倒的,很是气愤,抓住徐某的右肩使劲一拉一转,徐某被推倒,头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徐倒下去脚蹬了几下。肖某将女儿脸上的血迹擦干净后,转身看,发现徐倒在地上不动了。肖某赶紧将徐某拉起来,发现地上石头沾有血迹,当将徐某拉离地面约一尺高时,听到徐某喉咙响了一下,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叫。肖某怕问题暴露和承担责任,立即把徐某抱进自己家的屋中,然后出来将有血的石头扔进厕所。肖某第二次进草屋,见徐某仍躺着未动,即用一捆稻草盖在其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四处无人,又第三次进屋。肖某由于心理作用,好像看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徐某又活了,又捡起石头向徐某的头部砸了一下,并用一块石磨盘压在徐某的身上。3天后,肖某又将徐某的尸体转移到村边渠道内的一个小洞内。数日后,徐的尸体被水冲出。此案遂被侦破。经法医鉴定,徐某的头部、面部有两处致命伤,第一处伤为额部线状骨折,第二处伤为粉碎性骨折。第一处伤的相应部位皮下有淤血,据此确认徐的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
问:根据上述案情,对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可以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为肖某将徐某推倒碰在石头上致其死亡的阶段。肖某怀疑徐某推倒其女儿,一怒之下将徐某推倒,致使徐的头部碰在石头上而死亡。肖某不存在非法剥夺徐的生命的故意,但是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并且能够意识到一个成年人在气急之中猛推一个体力尚十分柔弱的幼儿这一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换言之,肖某对于他的行为可能产生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这一点,应该并且能够有一种概括性的预见。因此,即使肖在动手推徐的当时并不能确切地预见将会导致徐死亡这一具体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说明他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犯罪的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在第一阶段,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阶段为肖某将徐某的尸体抱进草屋后用石头砸徐的头部的阶段。肖在将徐的尸体抱进草屋后,误以为徐未死亡,为杀人灭口,逃避罪责,遂又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在此支配下实施了用石头砸徐的头部的“杀人”行为,但因徐某已死亡,肖某杀害的实际上为一具尸体,肖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综上所述,肖某在上述两个阶段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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