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于2015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佳德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0%、20%、15%、10%、5%,甲担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比例低于10%的股东不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2018年6月丁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丙,现乙、丙、丁、戊四

admin2021-06-28  40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5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佳德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0%、20%、15%、10%、5%,甲担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比例低于10%的股东不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2018年6月丁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丙,现乙、丙、丁、戊四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执行董事在2017年财务造假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该年度会计账簿。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选项 A、公司可以乙担任经理熟悉公司财务状况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
B、公司可以丙曾在2016年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
C、丁已丧失股东资格,无权查阅会计账簿
D、戊的出资比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要求,无权查阅会计账簿

答案B

解析 A选项和D选项考查股东的知情权不得被实质性剥夺。包括会计账簿盘阅权在内的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不能通过章程限制股东的知情权,故D选项错误;公司也不能以某位股东担任经理熟悉公司财务状况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敞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理由。《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三)项规定,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考查股东行使知情权起诉的资格及例外。尽管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原告只能是股东,但仍有例外。《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本题中,原股东丁有初步证据证明执行董事在2017年财务造假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有权请求依法查阅该年度会计账簿,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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