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A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

admin2023-02-22  6

问题 A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A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的规定,就A公司的房屋,先后向甲银行、乙银行和丙银行设立抵押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三个银行分列第一、第二、第三抵押权顺位。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具有法律效力,但因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元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元可以对乙银行主张优先顺位。至于丙银行的其余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元之后,才可以受偿。最终受偿顺序为: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元债权;丙银行的400万元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元债权。因为A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元,所以最终甲银行的100万元债权和丙银行的20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可见只有C项表述正确,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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