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

admin2014-07-01  36

问题 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选项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A公司是出票人,所以B公司对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2006年12月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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