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韩某和刘某到胡某开办的音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出售的音像制品中有盗版嫌疑的光盘若干,于是对胡某处以罚款200元,胡某与其协商申辩该光盘不是盗版,韩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并在音像店内打架,刘某用电棍殴打和电击胡某,最后胡某经韩某、刘某同意当场作出处罚

admin2015-11-05  35

问题 某县公安局韩某和刘某到胡某开办的音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出售的音像制品中有盗版嫌疑的光盘若干,于是对胡某处以罚款200元,胡某与其协商申辩该光盘不是盗版,韩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并在音像店内打架,刘某用电棍殴打和电击胡某,最后胡某经韩某、刘某同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胡某缴纳200元。造成胡某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0636.20元。5日后,胡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胡某出院后不服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认为其对胡某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动撤销了对胡某罚款200元的行政行为。
    随后,胡某向县公安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县公安局赔偿其损失。县公安局拒绝听取胡某的意见,三个月后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胡某收到该决定后不服,但不知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请问:
本案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选项

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韩某刘某二人在行使职权时,故意殴打和电击胡某,因此,他们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胡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依法接受处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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