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有( )
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有( )
admin
2019-05-09
25
问题
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有( )
选项
A、犯罪分子在深夜盗窃后,因形迹可疑被巡警拦住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盗窃的罪行
B、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罪行
C、因抢劫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又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
D、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
答案
A,D
解析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为:(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一般自首。A选项正确。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上述人员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B选项错误。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因抢劫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又交代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属于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的同种犯罪,因此不能成立特别自首。C选项错误。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认定为自首。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8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则采取的是
(2010年真题)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2011年真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脱逃罪主体的有
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根据《刑法》第38条至第4l条的规定,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概念,其外延包括
某甲在其父不幸病故后,误以为其父经常使用的IBM笔记本电脑为其父遗物,便出资升级电脑硬盘和内存,支出人民币3000元。后来甲在该电脑上安装盗版游戏,不慎感染CIH病毒,因病毒发作致电脑主板被毁。后经查证,该电脑为其父所在公司所有。甲与其父所在公司之间的法律
(2012年真题)甲、乙、丙与周某打麻将赌钱,结果三人共输给周某30万元。事后,三人怀疑周某打麻将时做了手脚,遂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周某让妻子将30万元退还给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请从概念、构成要件、效力的角度对上述法条进行分析。
随机试题
治疗肝气犯胃所致呕吐,宜选的方剂是
肝硬化特征性的病理表现是()
颈动脉窦和主动脉弓压力感受性反射的生理特点有
由莽草酸途径生成的化合物是
《素问.经脉别论》“府精神明,留于四脏”中的“四脏”指的是
男性,55岁。有慢性乙肝史10年,近4个月来右上腹隐痛、乏力、食欲减退、体重下降就诊。体检:皮肤无黄染,右上腹肝区有轻度叩痛,肝脾不大,B超显示肝右叶有一2cm×3cm×4cm圆形低密度病灶。下列哪项检查最有助于诊断
临产20小时,宫口开大2cm( )。宫口开大6cm,3小时无进展( )。
量化投资即借助数学、物理学、几何学、心理学甚至仿生学的知识,通过建立模型,进行()。Ⅰ.分析Ⅱ.估值Ⅲ.择时Ⅳ.选股
企业的办公格局和车间的设计属于企业文化的()。
Youshould______thattherearenogrammarandspellingmistakesinyouressay.
最新回复
(
0
)